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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企业分期付款购进货物,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99信息】 问:某家具商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9年4月购进沙发、床等家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8万元,增 值税进项税额8.16万元,按合同约定,先付18.7万元,余款37.46 万元分3月付清,当月销项税额为12万元,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6 9万元,计算该家具总汇4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 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 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该家具总汇4月应纳增值税额 为:120000-36900=83100元。     (a990623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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