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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购进货物,货款未付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2/99信息】 问:某家用电器经销单位是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1999年4月份从四川省某公司购进一批空调,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为55760元,货款未付给该公司,而是全部付给了 上海市某电器行。本月取得销售额759000元。计算当月该单位应纳增值税 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 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 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单位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759000×17%=129030元。       (a990621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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