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货物未付款不能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1999-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99信息】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国税局稽查部门在 检查某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将未付款的货物的进项税转为待抵税金。南开区国税 局稽查部门未允许该企业抵扣。该企业对此不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5号)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 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a990616002031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