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未付款不能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1999-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99信息】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国税局稽查部门在
检查某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将未付款的货物的进项税转为待抵税金。南开区国税
局稽查部门未允许该企业抵扣。该企业对此不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5号)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
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a990616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