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企业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问: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发生的“
以物易物”行为以及商业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物易物”行为,由于没有付款或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其进项税额怎样才能抵扣?
答:关于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之间发生的“以物易物”行为,
由于没有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
规定,答复如下。
国税发(1996)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
知》第3条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
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将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
扣。”
市国税发(1996)413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中第4条“经请示省国税局答复,商业企业属债务方以货物抵还
债时,申报抵扣必须将抵债货物的专用发票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且在税款等
于或大于的前提下方能申报抵扣,否则视同未付款不予抵扣。商业企业属债权方,
在收到债务方以货抵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抵扣时,必须将原开具债务方的专
用发票复印件粘贴在抵扣联后,且在税款等于或大于的前提下方能申报抵扣,否
则视同未付款,不予抵扣。”
此外,与此类似,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
续,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项规定:“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
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单位如发生上述类似业务,应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提供有关合
同、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报经批准后方可抵扣。 (af990504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