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款没收齐是否应作销售纳税?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问: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主管会计。
1998年度我公司按货物价值85%预收了11家客户的货款30万元,产品
已发出,只因差15%销货款未收齐,我公司至今未给对方开具发票,也未做销
售处理。最近,涉外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进行增值税检查时指出,此项业务按税法
规定纳税义务日发生,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要补缴税款。对此,我很是不
解。请问,销货款没收齐应该作销售纳税吗?
答:对于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文规定:“采取预售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
出的当天。”采取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销售款是否全部收齐,只要货物
一经发出,就确认为销售收入实现,应全额做销售处理,向税务机关及时申报缴
纳增值税。由此可见,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在货物发出后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
补缴增值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aa9905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