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下设的材料销售单位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6/99信息】 近日,保定市北市区国税局税务稽查人
员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发现辖区内一建筑公司设立的一个负责销售装饰材料独
立核算的企业。该企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也未缴纳过增值税。企业负责人认
为自己隶属于建筑公司,不应缴增值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
知书》,并就有关政策、税收法规等进行了详细的宣传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文中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
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
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
上述规定,该建筑公司下设的独立核算的材料销售单位应依法到国税机关办理税
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aa9905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