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应顶格填开
录入时间:1999-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99信息】 日前,天津市南开区国税局稽查科在检
查某电话器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版)未顶格填开,
涉及进项税款36193元,该科未允许该公司抵扣这3份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
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5)193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销售金额达不到所限面额最高
一位的,在最高一位处填写发票封口号“¥”,在大写处填写“×”,否则,按
照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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