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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征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问:我公司是生产经营饲料的专业公司, 去年11月开始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今年3月份国税稽查人员在税收检 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责令我公司补缴了税款。我们弄不清楚,生产饲料不是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吗?为什么还要补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24号文规定:从饲料添加剂预混 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 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 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 “饲料”的解释中指出,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料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直接用于动 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显然,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 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因 此,你公司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aa990505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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