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征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问:我公司是生产经营饲料的专业公司,
去年11月开始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今年3月份国税稽查人员在税收检
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责令我公司补缴了税款。我们弄不清楚,生产饲料不是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吗?为什么还要补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24号文规定:从饲料添加剂预混
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
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
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
“饲料”的解释中指出,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料的产品或其加工品,直接用于动
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显然,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
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因
此,你公司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aa990505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