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费应按规定范围进行抵扣
录入时间:1999-06-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4/99信息】 近日,我们在对昌黎县城木材市场进行
的增值税专项检查中,发现有5家木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各种木材
时将保险费、装卸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同运营费用一并抵扣了进项税额。
那么究竟哪些费用可以抵扣,哪些费用不可以抵扣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124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
(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
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
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
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
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因此,笔者提醒购货单位在取得货运发票时,应对运营费用、运输费用和杂
费认真加以区分,以确保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aa990519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