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税率的专用发票能抵扣
录入时间:1999-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99信息】 河北省承德市某化工厂1999年2月
由天津某灰厂(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石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率
是6%,但加盖的印章不是税务机关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而是该灰厂
的财务专用章。对于这张发票,财务主管人员视为不合格专用发票,没有进行抵
扣。前不久,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告诉企业这张发票可
以作为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
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自1994年
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生产的砖、瓦、石
灰,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率’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税额,此种专用发
票可以做为扣税凭证。”由此可知,该企业取得的这张专用发票属于符合规定的
扣税凭证,准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a990520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