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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附设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应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问:某酒店附设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 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 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 增值税。”因此,该酒店附设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a990510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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