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附设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应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问:某酒店附设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
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
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
增值税。”因此,该酒店附设门市部对外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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