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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开收据偷逃税款法不容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某厂为乡集体企业,注册资金100万 元,主要生产粘土、机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对该厂检查前,税务人员分析了该厂所耗用原料、费用及用工与销售收入 的比例,查阅了该厂的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情况。其1995年-1996年度 销售收入只有97万元,而所购原料及燃煤用工等成本却近400万元,连续两 年亏损,累计亏损额达303万元。为什么购进原料及燃煤等项与销售收入比例 十分不协调,且该厂又无正当理由说明。税务人员对该厂的各种原始资料,包括 合同、各类收入凭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1995年-1996年仅开具了1 7份发票,销售收入97万元。再对该厂抽购用的收据检查,发现该厂使用收据 20本,大部分为销售砖的销售收入。经税务人员耐心宣传税收政策,企业财务 人员交待1996年4月该厂从某商店购得收据20本,用这些收据销售机砖不 开正式发票,不计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税务人员调取该厂所购的20本 收据和用收据销售机砖的登记簿,二者从数量、金额上都一致,开具金额方面军 418万元,少纳税金2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 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据此,该单位销售行为已构成偷逃税款行为,应补 记销售收入,补提销项税额2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l99051104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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