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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抵债的小汽车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最近,浙江省衢县国税稽查局对某石油 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8年3月12日记账凭证中有“借:应 付账款 贷:固定资产”这样一笔会计分录。经查证,原来是该公司因欠外单位 材料款无法偿还,后经双方协商,该公司同意将一辆桑塔纳小汽车作价8万元( 含税价)用于清偿所欠的材料款。于是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452 8.3元,并处罚款452.83元的处理决定,但该公司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94]026号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 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对照这一规定,该公司将小 汽车作价用于清偿债务这一行为,确实是一项销售应征消费税产品的行为,稽查 局的处理决定是有政策依据的。           (a990510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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