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某县地税局今年2月份在企业所得税汇
算中发现,县林业局下属的森工企业地板条厂利用林区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为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地板条,1998年经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即征即退增值税
12万元,县地税局对这12万元补征了企业所得税396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74号文规定:对企业减
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
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收后返还的,
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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