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目前,很多企业的“预提费用”科目在
年终尚存贷方余额,而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都是将此余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有些调整,对企业影响较大。
《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计帐。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
整。”《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条规定:“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
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
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末期。”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在费用尚未发生之前,需要从成
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
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
说明。”
根据《准则》、《财务制度》及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我们总
结预提费用的要点有三:
(1)企业预提费用应有合法的计提依据和合理的计提标准并需报告主管财
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企业应以实际发生数而非实行支付数计提预提费用。
(2)规定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有置导时,要调整不合实际的计提标准,
更重要的是,要在年终将预提费用的多提部分,冲减成本、费用,年终不应留有
余额。同时,将预提费用的少提部分转入待摊费用后,进行分摊或留在“预提费
用”科目借方,在以后各期的成本、费用中预提补足。
(3)由于客观原因,企业实际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应严格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预提费用”。年终确需保留贷方余额时,企业要在会
计报表等资料中说明,并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仅仅直接涉及所得税的计算,而且还间接涉及到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如亏损额(即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向后弥
补5年,获利年度及随后的免税和减税年度的确认等等。因此,预提费用的正确
核算和纳税调整,对税务机关来说至关重要。
目前,除了允许租赁业、信贷业计提坏帐准备金外,对企业提取其他内容的
预提费用或准备金,一般都严格限制。国家税务总局(1984)财税外字第1
0号《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的通
知》规定:“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
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
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
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
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我们理解,此项税收规定主要明确了三点:
(1)强调正确、规范地使用预提费用,严格限止企业将本可以当期直接计
入成本、费用的,而以“预提费用”人为提前计入成本、费用。特别要强调,不
允许企业非法计提预提费用,虚增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强调企业应按实际支付期与受益期的对应关系,严格区分预提费用与
待摊费用的不同处理方法,不能将本属于“待摊费用”的部分误为“预提费用”。
这与《准则》第五十条是一致的,即肯定预提费用所体现的权责发生制。
(3)对企业年终留有预提费用贷方余额的,税务机关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时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企业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性差异”。对税务机关
来说,这可以减少认定困难,简化税务工作程序,保障国家税款不会滞后入库和
流失。
在很多情况下,有些企业年终有预的昆明物贷方余额,这既有预提费用的多
提数,也有确实需要保留的余额。企业或出于不愿调帐或认为履行报批程序比较
繁琐,因此将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这种作
法,表面上看来简化了会计处理,避免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本质
是运用不符合国家财税政策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虚增企业成本、费用,送还和
了应纳税所得额,或逃避向税务机关履行举证、呈报的责任。其性质是非常严重
的,有可能视情节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其相应的处罚也是严厉的。这些都应引起
企业的足够重视。 (l99051103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