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1999-05-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1/99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重
要商事凭证,是销假货方销项税额实现和购货方时项税额取得的合法证明,对增
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像管理支票
与现金一样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增值部专用发票的使用与保障
一般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对领购的专用发票
要设置专门存放的场所,设专人管理;对税款抵扣联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
册,严格管理,需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机打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是在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均能开具,如
出现下列情况,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第二,销售免税项目;
第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第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第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第六,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科听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
动产;
第七,向小规模企业销售应税项目;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商业零售企业在销售烟、酒、食
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单位,
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也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采用
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 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
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假及分期付款地算方式的,为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
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除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符合
如下要求,否则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有效扣税凭证:
一是字迹清楚,不得在专用发票的任何处涂改。如填写时有误,应另行开具
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
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各个项目栏均应填写齐全,且正确无误。若在销货
时一次销售的品种规格比较多,为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
使用成本,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
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货方开具并加盖财务
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
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
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
联之后。我市的销货清单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
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必须一
致,并在发票联笔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使用红色印泥,否则
购货方不允许扣除。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昨拆本使用,两个月未使用完毕的应
交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另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时还应注意在“金额”和“税额”栏合计(小写)
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的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同时除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如实填写外,购方单位的名称必须
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
要时可以也该栏的上下横线。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戳记,其内容包括:销
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纳税人开具
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否则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
票的“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三、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企业在销售货物并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常因各种原因发生
退货、退票或销售折让,遇到上述情况,应分别其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
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在收到上述两联凭证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
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可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款的凭证。
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退还的专用发票以前,不得扣抵当期销项税额。
销货方在收到购货方的抵扣联、发票联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方未将记帐联作
帐务处理,销售方应在收到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
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专用发票
存根联一起交税务机关检查。
销假货方在收到购货方的抵扣联、发票联时,若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
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并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
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贴在红字专
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第二,若购买方已付贷款,或者贷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取得抵扣联
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
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业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
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
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这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
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
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在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四、处罚
税制改革以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
件时有发生,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
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决定成为惩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
罪活动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也于1997年以国税发[1997]134
号文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决定。通
知规定: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
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
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
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寺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处罚
同上。
纳税人以上述所列方式取得专用发票但未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办理出口
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的专
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取得的是虚开
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人为自己提供虚开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追缴税款
等行政处罚外,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l99051104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