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硫矿产品与加工制成的硫磺产成品适用不同的税率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问:我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
经营化工产品。1998年我单位从山东省日照市某硫磺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硫磺,
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但是购进货物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这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经请示上级国税局,答复是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我单位又与销货方联系,他们说以前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都是1
3%,而且都能抵扣,请问钟税官,硫磺的适用税率到底应该是多少?
答:要回答来信提到的这个问题,首先应区分你单位购进的是硫矿产品还是
经加工制成的硫磺产成品,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
财税字(94)第02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
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
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里所讲的非金属
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
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据此,如果你单位购买的是采选的硫矿产品,其适用税率是13%,销货方
应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凭此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如果
购买的是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硫磺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那么该硫磺有
限公司应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取得该硫磺有限公司开
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
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
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这种情况下,
这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 (h99051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