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两个月份内使用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办税员。1998
年10月15日,我在税务所购买了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始使用。12月
5日,当我换购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却被告知使用了过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此,我有些不明白:10月15日到12月5日并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怎么会
过期呢?请问,税收政策规定的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两个月,日期是怎
样计算的?
答:现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两个月份,这两
个月是指连续的两个月份,而不是满两个月。换句话说,同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开具月份,只能是连续的两个月份。
例如,1998年10月某日(不论哪一日)启用的同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使用到11月30日为止。超过了这一天,就会被认定为违章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再如,1998年11月30日启用的同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到
12月31日,1999年1月1日起,就不能再用了。 (L990205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