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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99信息】 问:某电视机厂(一般纳税人)向某商 场出售彩电100台,销售额为20万元,并用自己卡车送货,在彩电价格之外 另收取运输费2340元,当期进项税额为2.5万元,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26号)文件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 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该电视机厂当 期应缴增值税为:   [200000+2340÷(1+17%)]×17%-25000= 9340元                    (a99050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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