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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用固定资产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99信息】 某县国税局在对县化肥厂进行纳税检查 时发现,该厂1995年6月购进机器设备一台,价值6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 1997年12月份,该企业将这台尚未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50万元的售价处 理掉。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并未将此项收入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出后,让 其补缴增值税,并作罚款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 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 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 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 值的货物。   该企业所售的机器设备虽属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且售价不超过原值, 但企业并未使用过该设备,因此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应按6%的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a99050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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