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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物用于福利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7/99信息】 问:沈阳某机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期销售机床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6万元;外购服装100套,用于职工运 动会奖励,实际采购成本9500元(不含税),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1 5元;本期购入钢材5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00元。请问本期应纳 增值税额为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厂购进服装用于 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本期应纳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额=86000×17%-2500=1212=元。                         (a990506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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