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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换季促销慎选让利方式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换季打折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近段时 间,许多商家纷纷推出“商品大优惠”的打折招牌吸引顾客。目前商家换季让利促销 方式有打折和赠送两种,其中赠送又可分为实物赠送和现金返还。商家所选择的促销 方式不同,其所涉及的税种和承担的税负也不同。   如:某服装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服装,其成本为60元,商 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换季服装欲采用三种 方案:   A方案:商品一律七折销售;B方案: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该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C方案: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换季服装,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 案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A方案:商品一律七折销售,价值100元的换季服装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 额=70÷(1+17%)×17%-60÷(1+17%)×17%=1.45 (元);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税后净利润=8.55- 2.82=5.73(元)。   B方案: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 税=100÷(1+17%)×17%-60÷(1+17%)×17%=5.81 (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 ÷(1+17%)×17%=1.74(元)。合计应缴增值税=5.81+ 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 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 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5(元)。利润 额=100÷(1+17%)-60÷(1+17%)-18÷(1+17%)-5 =13.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 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 =11.28(元)。税后利润=13.8-11.28=2.53(元)。   C方案: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 +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5= -0.8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0.81-11.28=-12.0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A最优,方案B次之,方案C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 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换季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 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商家在换季商品促销经营决策 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以便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a200408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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