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耗法”可提前拿到退税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2004年,国家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
改革。各地税务机关大大加快了出口退税的进度,并承诺“新账不欠”,很多地区还
规定了退税款退付的期限。出口企业应积极适应这一形势,充分利用政策,尽早产生
应退税款,提前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最近,笔者对现行的免、
抵、退税操作规程进行研究分析后发现,对进料加工的计算采用“实耗法”比“购进
法”更可提前实现应退税款。
根据《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3条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可选择“购
进法”或“实耗法”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以下简称“两个抵减额”)。“购进法”是指进口料件在报关进口的当月即全额参
与“两个抵减额”的计算;“实耗法”是指进口料件在产品报关复出口的当月按照实
际耗用数参与“两个抵减额”的计算,实际耗用数通常按实际出口额与进料加工贸易
手册备案出口额的比例计算。经过计算发现,进料加工企业选择“购进法”或“实耗
法”,产生应退税款的时间并不一样。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1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
口料件1000万元,出口额2000万元,料件在2004年1月份报关进口,但
出口分别在1月实现500万元,2月实现1500万元(均在当月收齐所有单证)。
1月取得国内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没有国内进项税额,内销销售收入1月、2
月均为0,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我们分别按“购进法”和“实耗法”
计算1月、2月的免、抵、退税:
1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购进法: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000)×(17%-13%)
为负数,所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
应纳税额=0-(100-0)=-100(万元);
免抵退税额为0万元;应退税款=0万元;免抵税额=0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注: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的规定,当
月进口料件金额大于当月出口额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及免抵退税额均
按零计算,剩余进口料件500万元结转下期参与计算。
实耗法:
1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000×500÷2000=25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250)×(17%-13%)
=10(万元);应纳税额=0-(100-10)=-90(万元);免抵退税额
=(500-250)×13%=32.5(万元);应退税款=32.5万元;免
抵税额=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90-32.5=57.5万元。
注:采用“实耗法”时,需要按当月实际出口额占预计全部出口额的比例确定参
与免抵退税计算的进口料件价值。
2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购进法: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500)×(17%-13%)
=40(万元);
应纳税额=0-(100-40)=-60(万元);
免抵退税额=(1500-500)×13%=130(万元);
应退税款=60万元;免抵税额=70万元。
“实耗法”:
1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000×1500÷2000=75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750)×(17%-13%)
=30(万元);
应纳税额=0-(57.5-30)=-27.5(万元);
免抵退税额=(1500-750)×13%=97.5(万元);
应退税款=27.5万元;免抵税额=97.5-27.5=70(万元)。
从上述实例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购进法”还是“实耗法”,两个
月相加的结果是相同的,即免抵退税额都是130万元,实际应退税额为60万元,
免抵税额为70万元。但1月份,采用“实耗法”的应退税额为32.5万元,比采
用“购进法”多32.5万元。由此可见,出口企业采用“实耗法”可比采用“购进
法”提前得到应退税款,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a200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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