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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哪种经营方式更上算--兼营融资业务实例筹划比较

录入时间:2004-08-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4/2004信息】 华润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 是一家2003年1月初注册成立的商品流通企业,2003年2月1日与一家化工 企业签订一项租赁业务合同,由华润公司出资200万元购买化工企业急需的一条流 水线,化工企业应向华润公司支付220万元的租金,残值10万元。在缴纳营业税 时,华润公司按照金融保险业的标准将收益额30万元以5%的税率计缴了营业税 1.5万元。2004年3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华润公司 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征税,即应以 流转额“220万元×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11万元。因此,华润公司必须补缴 营业税9.5万元。   2004年6月28日,华润公司又遇到一笔融资租赁业务,设备的承租方东方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购入一条国内生产的生产线设备,该生产流水线的不含税价格 为1050万元,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借款利息22.5万元。华润公司 的李经理就此项业务向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求教。税务专家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从 华润公司的角度出发,提供了两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与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价款为 1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 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时的残值价 款为15万元。   方案二:与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 1530万元。东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万元,租赁期 满,华润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筹划思路   对于这笔业务,华润公司涉及到多方面的税收问题(假设该企业适用城建税的税 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   对于方案一,由于华润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以,租 赁期满后转让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华润公 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入,那么购进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华润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815/(1+17%)×17%-178.5= 85.22(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85.22×(7%+3%)=8.52 (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在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货物购销合同 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故应缴纳印花税:1800×3/10000=0.54 (万元);   华润公司可以获得税后净利润为:   [1815/(1+17%)-1050-30-22.5-8.52- 0.54]×(1-33%)=294.62(万元)。   如果华润公司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这里仅 是一个理论分析,因为税法规定,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就应该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入),则:   华润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815/(1+4%)×4%=69.81(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9.81×(7%+3%)=6.98(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800×3/10000=0.54(万元);   在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下,华润公司可以获得税后净利润:   [1815/(1+4%)-1050)×(1+17%)-20-15 -4.65-0.36]×(1-33%)=203.98(万元)。   对于方案二,华润公司的出租行为是一种经营性租赁行为,其取得的租赁收入按 规定应缴纳营业税。那么华润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1530×5%=76.5(万 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6.5×(7%+3%)=7.65(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但是,华润公司 应将该设备转为自有资产,并提取折旧,根据税法规定,折旧期限为8年,那么,该 设备在租赁过程中折旧正好计提完毕。所以,华润公司可以获得税后利润是:   [1530+200-1050×(1+17%)/8×8-30-22.5 -76.5-7.65]×(1-33%)=244.45(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选择第一种方案(融资租赁)华润公司可以获 得较高的利润。   在进行租赁的税收筹划分析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无 形损耗会大幅增加,使得收回设备的变现价值确定难度增加。通过对以上各数学参数 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对以上计算的最后确认,还得对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进 行论证。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通过计算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 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华润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   [1530+X-1050×(1+17%)-22.5-30-76.5 -7.65]×(1-33%)=294.62   解得X=274.88(万元)。    这就说,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等于274.88万元时,华润公司无论采用 哪种租赁方式,收益都是相同的。在前述分析中,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 200万元,比这个平衡点低74.88万元。因此,在最后决策时,应考虑这个因 素而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   现行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一般指金融保 险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有关规定征收营 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的,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和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就存在着不同性质租赁企业以及不同租赁方式之间的税负比较问 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 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 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同样是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计税 依据是收益额,其他租赁业的计税依据是流转额。由于计税依据不同,一笔租赁业务 究竟是归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还是归属于服务业征税,在税负上有较大差别。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租赁进行筹资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欢迎。作为提供设备的出 租者来说,一般都会事先准备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洽谈,按照对方的实际条件,结 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进行综合分析,然后计算税负的高低和综合收益 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应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经营性 租赁的租金一般是分期支付的,出租企业在各个会计期间取得的收入较为平均,资金 支付的周期比较长。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于 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 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轻 税负。租金的支付过程比较平稳,与购买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相比,更具有均衡性。 因为购买设备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资金的支付时 间仍是比较集中的,而租赁过程中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与双方共同商定。 这样,承租企业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 平,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均摊,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出租人来说,不需要过分关 心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就可取得数额较高的租金收入。可见,无论是对于承租人, 还是对于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都是十分有利的。 (bu2004081902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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