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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业日期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投资办企业,许多人选日子只看吉利与否, 往往忽略了对开业日期的税收筹划。其实,做好开业日期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 业税收成本,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这是对在年度 中间开业企业如何确定纳税年度的原则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 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规定,对部分予以定期减免税 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 一年度起计算。 一些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比如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企业、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等,如果其在年度中间开业,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通过选择开业日期,在当 年不享受税收优惠,而把优惠期向后推延1年。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开业第一年, 企业往往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后推延优惠期,可以享受 到更多税收优惠。   例如,一家从事法律咨询的事务所(非合伙企业)于2002年7月1日开业, 当年度实现利润6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经过财 务人员测算,预计2003年、2004年的利润额分别为120万元。按规定,新 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年的优惠。因此,该事务所2002年和2003年度可以免征所得税。那么,从 2002年至2004年度,纳税人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33%=39.6 (万元)。   如果该事务所推迟到8月1日开业,2002年度实现利润额为50万元。由于 该事务所2002年度实际经营期未满6个月,可以选择在2002年度照章缴纳企 业所得税,从2003年起再计算享受免税期限。其免税年度是2003年和2004 年。从2002年至2004年度,该事务所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50×33%= 16.5(万元)。该事务所仅仅推迟1个月开业,就少支出了所得税款39.6- 16.5=23.1(万元),抵掉为此发生的成本即减少的利润额10万元后,企 业最终多获得了13.1万元的净收益。   因此,纳税人通过合理安排开业时间,能使自己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 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纳税人预计在开业当年处 于微利状态,该筹划方法更具有必要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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