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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经营未必是下策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2003年1月,江苏某化工公司和南京 某日化集团公司进行筹划,两家公司以相互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化工公司 为日化集团公司提供2000万元资金,日化集团公司也为化工公司提供2000万 元资金。工公司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6.8%,该公司年平均盈利700万元;日 化集团公司收取的利息则为年息6.5%,该公司年平均盈利800万元。两家公司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   上例中,两家公司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运用税基 法进行筹划。   税基法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和减轻税收负担的行 为。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直接依据,而且一般与纳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税基的缩小 就意味着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减轻。缩小计税基数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合 理增加营业成本费用,以降低纳税所得。税基式纳税筹划法主要有改变存货计价法、 负债筹划法、合理费用分摊法、融资租赁法、折旧计算法等方法。这两家公司正是运 用负债筹划法进行筹划。   筹划(付息)后,两家公司节税情况如下:   化工公司   未付息前应纳税额=700×33%=231(万元)   付息后应纳税额=(700-2000×6.5%)×33%=188.1(万 元)   从日化集团公司得到融资利润收入应纳税额=2000×6.8%×20%= 27.2(万元)   (利息、股息按20%纳税)   化工公司共纳税188.1+27.2=215.3(万元)。   税负率为215.3÷700×100%=30.76%   日化集团公司   未付息前应纳税额=800×33%=264(万元)   付息后应纳税额=(800-2000×6.8%)×33%=219.12 (万元)   从化工公司得到的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2000×6.5%×20%=26 (万元)   日化集团公司共纳税219.12+26=245.12(万元)   税负率为245.12÷800×100%=30.64%   从计算中可以看出,该化工公司筹划后比付息前(即全部投资为自我积累时) 少纳税231-215.3=15.7(万元)   税负率减轻33%-30.76%=2.24%   日化集团公司筹划后比未付息前少纳税264-245.12=18.88(万 元)   税负率减轻33%-30.64%=2.36%   可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效果明显好于完全靠自我积累进行投资,它不仅 使企业的税负相对值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但企业要注意,相互拆 借资金的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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