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运费抬高了税负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A企业是生产环保产品甲产品的生产企业,
年实现销售收入400多万元。由于该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再加上税收负担较高,企
业处于微利状态。该企业负责人王经理总觉得自己税缴得太多,不正常,但又不知道
问题出在哪里。2003年4月,王经理请注册税务师到企业对纳税情况进行“诊断”。
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甲产
品438万元,而缴纳的增值税却有37.23万元,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高达
8.5%,比同行业要高出2个百分点。注册税务师对企业的进销货物流程以及有关
费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接受发票不规范,许多项目应该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却没有取得。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接受的运费发票不规范,该企业全年
发生运费38万元,但是支付运费时企业索取的都是普通收据,不是运输部门的运输
发票,因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经询问得知,该企业销售甲产品需要专用设备--槽车进行运输。该企业没有这种
专用槽车,而甲产品的购买者自备这种槽车。A企业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是
以购货公司的入库价格结算的,购货公司提供槽车所发生的运费则在甲产品销售价格
中扣减,同时提供结算收据,而这种结算收据A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
导致A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升高。
针对这个问题,注册税务师提出了两个方案供A企业选择:
其一,将运输槽车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这样,A企业可以取得能够抵扣增值税
的运输发票。
其二,运输仍由购货公司负责,但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
价格结算,从而降低A企业的计税依据。
以上方案的筹划效果如何呢?假设2003年A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与2002
年相同,我们可以对以上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改用专业运输公司的槽车运输以后,A企业发生的38万元运输费用可
以取得专业运输公司的发票。A企业可以按7%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
7%=2.66(万元)。
方案二:在与购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时,以A企业的出厂价格结算,我们假设两
种价格的差额正好是运费数额,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A企业减少了应税销售额
38万元,可以少计销项税额6.46万元(38×17%),筹划后企业增值税的
税收负担率为(37.23-6.46)÷400=7.69%,比原先降低
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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