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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技巧——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2003信息】 第三节 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   (一)国际保险支出的税收筹划方法   古人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世事多变化,天灾人祸难以预料, 如果事先不预防,一旦发生事故,其损失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结构发生重大影响,甚而 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尤其是当企业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时,更加有必要利用 保险方式。以分散风险,使企业万一发生事故时,得由保险公司分担损失,而不致影 响企业的经营体制。跨国公司为照顾员工的生活及稳定员工的生活工作情绪,也可为 员工投保寿险,使员工无后顾之忧,得以勤奋工作。这些为保障公司财产及照顾员工 生活而投保的保险支出,便成为企业经营上的重要成本之一。   在税收上,如何为保险支出做出适当的设计,使其在分散风险之外,又能使可列 支的保险支出最大化,以及使企业及员工的总体税负达到最低,确实是一项值得研究 的课题,也是保险支出税收筹划设计的重点所在。   1.保险的种类   目前跨国公司投保的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两大类:   (1)财产保险。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火灾保险、海上货物险、船体保险、渔船保 险、意外保险(包括汽车损坏及责任险、飞机机体险及责任险、窃盗损失险、现款运送 保险等)及输出保险等均属于财产保险。这项保险支出,均得以核实认定。当保险标的 物发生事故导致损失的时候,投保的企业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以降低企业的财产 损失。   (2)人寿保险。目前企业投保的人寿保险,可分为强制性的劳工保险及自愿性的员 工团体保险。   ①劳工保险。政府为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制订劳工保险条例,强制雇 主补助分摊劳工保险费。例如普通事故保险(包括生育、医疗、残疾、失业、老年、死 亡等给付)和职业灾害保险(包括受伤病医疗、残疾及死亡等给付)。   ②员工团体保险。企业为安定员工生活,稳定员工工作情绪,以全体员工为被保 险人,由企业负责保险费,称为团体寿险。   2。保险支出的列支条件   保险支出的列支,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从根本而言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标的为本企业所有。企业投保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物,原则上应为本企 业所有,如果保险标的物非属本企业所有,除非符合下述第(2)项的列支条件外,其支 付的保险支出不得列为费用。   (2) 保险支出应属本企业负担者。不属于本企业应负担的保险支出, 自不得以 保险支出列支,例如劳工保险费中应由员工负担的部分,企业不得以费用列支;此外, 保险标的物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者,其保险支出原则上不得列支,只有如果有契约约 定应由本企业负担者,则可列支,例如租置房屋,租赁契约上如果约定承担人应投保 火险,则该笔费用,得由承租的企业列为费用。   (3)保险支出属本期分摊者。保险支出,如果保险期间跨越两个年度以上,则应作 合理的分摊,不属于本期分摊部分,应予以递延。   (4)成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适当划分。公司支付财产保险费,应视其性质分别转列 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保险支出属制造费用;办公室、送 货货车、商品 、以CIF条件出口货物等的保险支出属营业费用。以FOB或CS条件进口 货物或机器,其海上保险的保险支出,应并入进口的原料、商品或机器设备的实际成 本内,不得直接以保险支出列账。   (5)取具合法凭证:   ①保险支出的原始凭证,为财政部许可的保险公司收据及保险单。   ②团体寿险的保险支出收据,应附有每一被保险员工保险支出的明细表。   3.保险支出税收筹划策略   综合以上的说明与分析,保险支出的税收筹划设计有以下几种途径:   (1)团体保险与退休制度结合。近年来,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高涨,员工福利制度 的建立,已属企业经营的必要成本之一,尤其经营多年的企业,部分资深员工可能即 将退休,若平时企业并未提取退休金,一旦员工届龄退休,在必须一次支付庞大的退 休金情况下,对企业的财务实在是一项重大的负担,因此。可考虑为员工投保含有满 期给付的团体寿险,并订立相关的退休办法与之配合,可获得以下几种利益:   ①对员工福利及生活的照顾更为落实;   ②支付的保险费可以费用列支,以达到费用最大化的效果,只有属团体寿险其超 过限额部分的保险支出应并入员工薪资所得扣缴;   ③公司无须专人保管及运用退休基金,可减少用人费用,并增加公司利润;   ④员工意外死亡、受伤残或满期退休时,公司无须为筹措巨额抚恤金或退休金烦 恼,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或满期给付金。   (2)考虑改投终身寿险。所谓终身寿险,是指有一定的缴费期间,该期间保费缴完 后不再继续缴纳,被保险人于缴费期间身故或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均可于身故时, 由其受益人领得一笔保险金。由于终身寿险是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才可以领取保险给 付,与满期给付的情况不同。对企业而言,保险支出可列为费用;对员工的受益人而 言,领取的保险给付也无须缴纳税金,对企业及员工仍属于有利的投保方式。   (3)保险费并入研究发展费用办理投资抵减。生产事业研究发展部门人员的保险费, 属生产事业的研究发展费用,适用研究发展费用投资抵减办法中所称人事费用范围, 得以并入研究发展费用中,享受抵减税额,以减少税负。   (4)取具合法凭证。取具合法凭证是税收筹划的最起码条件,企业支付保险费,除 应取得保险公司的保费收据外,其属团体寿险超出限额的保险支出,应并入员工薪资 所得扣缴,以免遭稽征机关剔除。   (5)合理分配跨期间费用。保险期间若跨越两个年度以上,其保费支出应按归属期 间合理分摊,如果提早列支保险支出,将被转为递延费用,延后列支,可能被稽征机 关以过期费用剔除,应该慎重。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个人的人寿保险筹划方法。在西方国家,绝大多数人都加入 人寿保险,但如果领取人寿保险金的人不是交纳保险费的人,而是其亲友或与其有关 的人,那么人寿保险到期时领取保险金将要课以赠与税,而领取人如果是交纳保险费 本人,则不支付赠与税。就个人税收筹划而言,加入人寿保险和领取人最好是同一人, 这样就省下一笔不少的税金支出。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领取的保险金与至今支 付的保险费累计数额之间的差额是一种临时性收入,这临时性收入中的一部分加入到 年工资收入中可以不必交纳所得税。   (二)国外捐赠和遭受灾害时的税收筹划方法   在国外,采用捐赠的办法也可达到筹划的目的。当然,并不是任何单位、任何地 方捐赠都可以申请减免税收,一般对捐赠的对象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通常只有向国 家或地方的公共团体捐赠才被允许申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这种捐赠称为特定捐赠。 日本法律规定,捐赠的减免金额,应是当年特定金额的合计金额和所得税的25%,两 者中最少的金额再扣除一万日元以后的金额,这部分可申请返还已交的税金。在申请 返还个人所得税金的同时还必须出示有关捐赠的证明材料。   如果因发生盗窃、地震、水灾、火灾、雷击等人为的或自然的灾害,使与个人日 常生活所必需的有关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国外税法一般都有规定,可申请所得税减免。 这类减免项目一般称为零星亏损扣除。同时规定,如果没有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也可申请救济金或保险金。就个人来说,可以从申请减免和申请救济金中选择一个有 利的办法。   在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因灾害所发生的损失金额如果超过家产的1/2以上,参 照个人所得水平,可以申请全免或半免等不尽相同的税收减免。如表12-5所示。   表12-5 日本因灾害损失金额的税收减免   合计所得金额  所得税减免   300万日元以下  全额减免   300~450万日元  减免1/2   450~600万日元  减免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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