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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行政诉讼技巧——税务行政诉讼的界定

录入时间:2003-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3信息】 第二节 纳税人行政诉讼技巧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界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并做出裁判、执行等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是保证税务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和支持税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行效率的重要方式;是促使行政执行机关树 立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的主要途径。   (一)原告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 议当事人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申请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 讼的申请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三)第三人   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可以作为第三 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四)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出诉讼的申请人的近亲属 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作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 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隐私的除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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