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纳税人行政诉讼技巧——纳税人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录入时间:2003-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3信息】 二、纳税人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主要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
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
其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法
院。凡是没有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或者经过税务
行政复议,裁决维护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
讼的,均由最初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者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确定
管辖法院。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税务行政行为中,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二是在税务行政案件中,原告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不服而提起诉讼,由做出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三是因不动产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局辖。两个
人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条件,可以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裁定管辖
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2.指定管辖
有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行管辖权的,由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权发生争论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
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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