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进出口业务中的税收筹划技巧——完税价格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3-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2003信息】 二、完税价格中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
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
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货物的成交价格通常有到岸价格(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成本加运
费价格(Cost and Freight,CFR)以及离岸价格(Free on Board,FOB)三种。以CIF成
交的,该成交价就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若是以CFR成交的,则应加上保险费;若以
FOB成交的,则相应加上运费和保险费,才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在货物的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给卖方的
佣金,应加列入完税价格内,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对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产生的罚款,如果卖方在货价中冲减,这项罚款则
不应从完税价格中相应扣除。
进口货物以国外口岸价格成交,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国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
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法确定,按相应
的费率计算。将它换算为完税价格的公式是: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CFR/(1-保险费率)=FOB/[1-(保险费率)-(运费率)]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6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
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是: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
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
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若为货价加运费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
应先将运费或保险费扣除以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同样,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可
以不予扣除;国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加入成交价格内,然后再计算完税价格。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完税价格的基础。
收发货人应主动报明货物的成交价格,并经海关审查确认后,才能据以确定货物
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该是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
采购到的正常价格。如海关对申报人提供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审查未能确定的,应
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
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四)利用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
我们知道,在关税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
负担的轻重。对于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如果能制定或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并
且是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通过税收筹划,达到不多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将直接影
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市场营销状况,因此能否进行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对一个外向
型企业而言,对一个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大的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下面
将分别就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
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作的规定。依据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可
能出现的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
的。因此分这两种情况进行探讨。
(1)审定成交价格法。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审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
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
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
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
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
如何缩小进口货物中的审报价格而且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税
收筹划的关键所在。因此,合理分析,在选择同类产品时纵向比较、选择成交价格、
运费、保险费以及杂费总费用成本较低的进货渠道,这是合理降低完税价格所需要的,
同时也是企业压缩财务成本所需要的。
[案例8-12]
某钢铁公司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
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
其价格为每吨20美元,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每
吨19美元,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
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进货
渠道呢?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
20×10十10十其他=210(美元)十其他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
19×10十25十其他=215(美元)十其他
通过上述的数学表达式,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5%征
收进口关税的话,至少可以税收筹划1万美元,而且得到的是优质高品位铁矿石。
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卖方付我方(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
加以扣除,否则,将无谓地增加关税负担,而这是完全可以合法避免的。
(2)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对此海关主要按照下列方法估定完
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
格倒扣法。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在这里只能通过典型特例加以说
明,以期对您有所启发,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案例8-13]
某公司进口一种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此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
格尚未形成和难以加以估计,但巨大的研制开发投入费用使其初始价格远远高于目前
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
假如为进口该产品付出了200万美元,而其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
那么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是以120万美元还是200万美元申报呢?
假如以120万美元申报,海关也难以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
因为市场上没有同质产品可供参照审定,故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的同
类产品的成交价格作为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加以确认。这样的话,比起按
200万美元申报,将有80万美元的支出毋需纳税,其税收筹划的收益就很可观了。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税收筹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口商品的海
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
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简而言之,就是扣除
关税的离岸价格。所以合理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税收筹划的核心。
首先,需要注意: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
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
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或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当你的运费成本在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时,这一点尤显重要。
其次,如果您的公司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
的佣金,那么在您的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说明。因为税法明确地告诉我
们,该项佣金应予扣除,但如果没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这些看似小的地方,
有时能够为您的公司节约许多不必要的支出。
需要提醒一点,不能把合法的完税筹划片面地理解为一味降低:申报价格。否则,
可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三,当你的商品成交价格偏高时,可采用“瞒天过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
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价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
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而第17条又指出:
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验单时未交
验第15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
税款不予调整。
这两条规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只要在递交出口货物报关验单时不交验第15
条规定的各项单证,即拥有税收筹划的机会。一旦单证不全,将由海关自行估价。当
您的商品成交价格偏离,而这种估价充满个人因素和以市场均衡价为依据的情况下,
低于您的实际成交价格的完税价格是很有可能的。在估价过程中,对海关展开适当的
公关活动,您的税收筹划目的定能实现。即使事后被要求补交单证,税款也不会有所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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