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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缩小企业计税营业额的税收筹划技巧——结论与启示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3信息】 六、结论与启示   简言之,上述的税收筹划方法都是围绕各行业的营业额这一纳税依据展开的。我 们依上述案例的基础,在此换一个角度探讨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技巧,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充分利用征纳营业税的各行业的特殊性。即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 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 营双方面议价格,弹性很大;后者多是明码标价,各环节企业间相互限制,除非关联 企业,否则价格没有很大弹性。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 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或与相关企业相互协议优 惠,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 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这种税收筹划方法适用于从事营 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因为各行业的价格都有这样的共同特点。   第二,纳税人应通过与税务局建立良好的关系,利用征管手中的弹性权力为自己 的筹划服务。因为,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发生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 由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确定营业额。另外,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出售的 自建行为营业额和无偿赠与他人不动产行为的营业额也由税务机关确定。合理地利用 税务机关对营业额确定机会进行税收筹划,有时具有出乎意料的效果。而且,与税务 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是企业公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百利而无一害。   第三,正确区分营业额与营业收入,合理利用税法有关税项扣除进行税收筹划。 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和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营业 额即为企业当期所实现的营业收入,纳税人可以直接根据其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营业收入和营业额会有一定的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有很 多,其中主要有:   (1)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两项虽一并计入营业收入,但按照分别核算纳税 原则,不属于交纳营业额部分。当然,混合销售行为除外,针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参见有关章节。   (2)价外费用。有些价外费用,如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在会计核算时并不计入 营业收入,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一并计入营业额。   (3)营业成本。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有些行业和业务中,营业收入是 按照其收到的或者应收的全部款项计算的,有关支出直接列为营业成本。比如,旅游 企业在组团旅游时,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为营业收入,而替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 交通费、门票和其他费用列作营业成本。又比如,金融企业从事转贷款业务,其所 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作为营业收入,而借入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全部作为营业成本。 所以在计算纳税时需对企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进行分析调整,从而确定作为营业 税计税依据的营业额。特别是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纳税,将会大 大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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