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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7-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2/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6-59]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A国的分公司获利100万元, 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为33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为:   税款抵扣限额=(500十100)×33%×100/(500十100)=33(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500十100)×33%-33=165(万元)   [案例6-60]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B国的分公司获利100万元,已 在B国缴纳所得税25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款的计算为:   税款抵扣限额=(500十100)×33%×100/(500十100)=33(万元)   由于境外已纳税款为25万元,小于抵扣限额33万元,所以实际抵扣额为25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500十100)×33%-25=173(万元)   [案例6-61]抵扣限额<境外已纳税款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C国的分公司获利100万元 ,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为40万元,则抵扣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为:   税款抵扣限额=(500十100)×33%×100/(500十100)=33(万元)   该企业1994年应纳所得税=(500十100)×33%-33=165(万元)   该企业在境外缴纳40万所得税,而抵扣限额仅33万元,差额7万元在1994年不得抵 扣,但可以在1995年到1999年任何年度用C国的抵扣限额的剩余额抵扣。   假定,1995年该企业境内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其在C国的分公司获利 300万元,已在C国缴纳所得税为90万元。   1995年抵扣限额=(200十300)×33%×300/(200十300)=99(万元)   抵扣限额99万元,抵扣1995年境外已纳税款90万元后剩余9万元,该9万元余额可 以抵扣1994年来弥补的C国已纳税款7万元,这样1995年实际抵扣为97万元。   199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十300)×33%-97=68(万元)   [案例6-62]所得来源国为有协定国家   某企业1994年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从其在D国分公司获利100万元。 D国所得税率为30%。根据D国的税法规定,分公司所得税给予减半征税,分公司已纳D 国所得税为15万元。在计算抵扣限额时,除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还应结合中国与D国的税收规定。假定协定规定,中国 企业来源于D国的所得,中国政府征税时,D国减免税应视同已全额征税计算抵扣,即 视已纳D国税款30万元(100×30%)。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1994年抵扣限额和应纳所 得税款的计算为:   税额抵扣限额=(500十100)×33%×100/(500十100)=33(万元)   实际抵扣额为30万元。   1994年应纳所得税款=(500十100)×33%-30=168(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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