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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期末存货成本的税收筹划--分类比较法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三)分类比较法   分类比较法也称为类比法,是指按类别对存货的成本与市价进行比较,以每一类 存货的更低成本作为期末存货成本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案例6-9]   某企业采用分类比较法,该企业的期末存货资料、当期销货收入、期初存货成本 加本期存货成本、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案例6-8。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用成本与市价孰 低法,该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多少?不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该 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1)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期末存货成本=300十660=960(万元)   本期销货成本=3000-960=2040(万元)   本期应税所得=2500-2040=460(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460×35%=161(万元)   (2)不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期末存货成本=310十660=970(万元)   本期销货成本=3000-970=2030(万元)   本期应税所得=2500-2030=470(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470×35%=164.5(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采用分类比较法,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出的本期应 纳税额,也要小于不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同样按成本与市价孰低 法,采用单项比较法计算出的本期应纳税额又要小于采用分类比较法计算出的本期应 纳税额。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我国税收筹划中的运用   我国企业也允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并可在单项比较法和分类比较法中选择 一种,但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都要遵循一致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我国,当期末存 货的重置成本低于其历史成本时,允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由此而形成的损失允 许在存货成本下跌时就予以确认,不要等到存货销售时才予以确认。   我国规定,当期末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时不作账务处理,仍按存货期末账 面成本列示;如果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时,可采用直接转销法,将损失直 接冲减存货成本,或者采用备抵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 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也就是采用单项比较法的备抵法。   [案例6-10]   某企业采用单项比较法的备抵法,各项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都为0元,该 企业的期末存货资料、当期销货收入、期初存货成本加本期存货成本、企业所得税税 率如案例6-8。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该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和应 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多少?不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该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和应纳企业所 得税税额是多少?   (1)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期末计提A项存货跌价准备=160-140=20(万元)   期末存货成本=(160-20)十150十300十360=950(万元)   本期销货成本=3000-950=2050(万元)   本期应税所得=2500-2050=450(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450×35%=157.5(万元)   (2)不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期末存货成本=160十150十300十360=970(万元)   本期销货成本=3000-970=2030(万元)   本期应税所得=2500-2030=470(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470×35%=164.5(万元)   上述此案例说明,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出的本期应纳税额,要小于不用成 本与市价孰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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