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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期末存货成本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原理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五、期末存货成本的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原理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规定:存货应按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孰低来估 价,即期末存货成本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估价。这里的“成本”是指存货的历 史成本;“市价”是指存货的现行成本、重置成本或可变现净值。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我国许多行业也已经采用了这种期末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   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当期末存货的重置成本低于其历史成本时,由此而形成 的损失在存货成本下跌时就予以确认,并不等到存货销售时才予以确认,这样做的结 果是期末存货成本会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则会增加,从而减少本期应税所得,减少本 期应纳税额。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不能绝对节减税收,但能相对节减税收。当调低成本的存货在 以后年度销售时,销货成本会减少,应税所得会增加,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可以运用单项比较法和分类比较法对期末存货的成本与 市价进行比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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