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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3-06-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0/2003信息】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 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 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个体捡破烂的)处收购,从 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 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破烂王)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 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 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 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 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为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在正常的情况下足额抵扣进项 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 现行财税政策,在1995年内,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 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并不高。   例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 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 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新税制实施一段时间以来,该企业决策层经研 究,决定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 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 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 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 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例3: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的 粉煤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其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煤 灰,在购进时大都取不到增值税专用专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税负较高。   1995年以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 煤矿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之前 达标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到30%以 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   通过这种技术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对废 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民也利己。 (am200310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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