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案例: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合
营期限30年,地处某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
总投资额4000万美元,外方投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90%。公司二期工程正处于三年减
半征收期第一年。根据发展需要,该公司决定2003年开始进行新项目的建设。新项目
拟投资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工期约需3年。
新项目的组织形式怎样确立?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呢?我们不妨从税收筹划
角度来分析。
一、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该公司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设在高
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
技术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及国税发[1999]172号文“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
征收的企业,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等所得税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对外商投资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规定,该公司新
项目作为新办企业,可足额申报投资总额(若此总额不足,会影响此项退税)。具体退
税计算公式为:(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设备)×适用税率。该公司采购
的设备税率一般为17%。
3、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免征房地产税和
车船使用牌照税。该公司1996年注册,还有4年的免税期。
4、再投资税收规定:根据国办发[1999]73号文件精神,当地政府规定“凡外商投
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其外资比例达到25%及以上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该
公司外方占有股份为90%,只需要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投入资本达总股本的28%,其新
设公司就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就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
5、追加投资税收优惠:根据财税字[2002]56号文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
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
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
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二、方案对比
(一)方案一:新项目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即该公司新项目以在高新区重新
注册合资企业的方式建设。原公司为合资一方,吸收现公司的部分中外股东和其他股
东,或由原公司为一方,吸收新的中外股东或新的中方股东。
采用以上组织形式,均可以按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根据该公司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项目税前利润为8900万元。按
规定,新设子公司可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为:
1)第一至第二年:8900×15%×2=2670万元
2)第三至第五年:8900×7.5%@3=2003万元
3)第六至第八年:8900×(15%-10%)×3=1335万元
小计:6008万元。
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若新项目按2000万元来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此项税收优
惠的金额为:2000×17%=340万元。
3、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新建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可享受十年优惠。根据该
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地产造价为5500万元,交通工具15辆,十年的税收优惠为:
5500×(1-30%)×1.2%×1.0+15×200×10÷10000=465万元。
4、由于新项目按子公司方式设立,已按新设公司享受了税收优惠,就不再享受追
加投资的优惠。
方案一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为6813万元。
(二)方案二:新项目以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即该公司直接进行新项目建设,
只是扩大投资规模,增大注册资本,或变更股份或股东,或成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的分公司。
若采用此方案,其税收优惠如下:
1、所得税:由于不满足财税[2002]56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规定,新
项目只能在建成时与公司二期工程一并享受第六至第八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8900×(15%-10%)×3=1335万元。
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仍按2000万元国产设备全部享受退税计算,其优惠金额为:
2000×17%=340万元。
3、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如果以扩大规模的方式进行新项目建设,由于该
公司此项优惠只剩4年,新项目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为:5500×(1-30%)×1.2%×4+
15×200×4÷10000=186万元。
按最大可能计算,方案二的税收优惠总额为:1861万元。
三、方案选择
两相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多享受税收优惠4952万元。同时,不管是以分公司还
是子公司组织形式设立,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均应按规定单独进行生产经营和会计
核算,所以,在人力资本和管理成本的支出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差异,而生产成本的直
接消耗就更不存在任何差异。
因此,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该公司新项目应采取重新组建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即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建设更优。 (m20030604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