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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5-10]   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万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 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万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②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③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 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2)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②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 000×30%), 则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③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长期投资 48000   分析指导:   假如,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如果其应得股利在1996年底未分回, 而是留在B公司作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那么A公司已实现的投资收益48000元在其账 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规避了企业的这部分所得税。   但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则无论其应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资 收益”账面都会反映这部分应得股利,即使公司继续将48000元股利转作对B企业的追 加投资或挪作他用,均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 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来说,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 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是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 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好处。   尽管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可根据投资者的投资 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 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份额低于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 以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在这 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但 是,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5-11]   石家庄J泵业公司,在1998年初石景山H机电公司创业时,以1.8万元成本购入了 石景山H机电公司全部股票9万元的20%。石景山H机电公司在1998-2001年各年的年收 益(亏损)及分派股利的资料如表5-11所示。   表5-11 石景山H机电公司1998-2001年   损益及股利分派情况表  单位:元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合计   净收益  22500  4500 -3000  3600  27600 分派股利  18000   0   4500  5400  27900   根据以上数据,石家庄J泵业公司现以成本法和权益法分别作表,如表5-12所示。   表5-12 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 年份  成 本 法             权 益法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1800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18000   贷:银行存款18000          贷:银行存款18000 1998 借:银行存款3600       借:银行存款3600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3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3      600                  60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45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1999   无                  益450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9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益900                    借:银行存款900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借:银行存款900                 900 20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借: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              益900            600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600      借:银行存款1080       借:银行存款108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益1020            1080 2001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6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720   (注:1020=5100×20%;60=3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20%)                        益720   分析指导:   尽管企业在选择成本法和权益法时受到了严格的比例限制,但是从企业合理避税 的角度出发,采用成本法对企业有利,因为对方企业发生净损益时与投资企业无关。 正因为如此,现代企业为了合理避税,分散投资风险,在投资对方企业时尽量不要占 受资者资本总额的20%,而宁可多向几个行业的多个企业投资。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 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 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 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 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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