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股权投资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5-10]
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万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
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万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②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③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
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2)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②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 000×30%),
则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③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长期投资 48000
分析指导:
假如,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如果其应得股利在1996年底未分回,
而是留在B公司作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那么A公司已实现的投资收益48000元在其账
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规避了企业的这部分所得税。
但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则无论其应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资
收益”账面都会反映这部分应得股利,即使公司继续将48000元股利转作对B企业的追
加投资或挪作他用,均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
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来说,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
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是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
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好处。
尽管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可根据投资者的投资
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
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份额低于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
以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在这
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但
是,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5-11]
石家庄J泵业公司,在1998年初石景山H机电公司创业时,以1.8万元成本购入了
石景山H机电公司全部股票9万元的20%。石景山H机电公司在1998-2001年各年的年收
益(亏损)及分派股利的资料如表5-11所示。
表5-11 石景山H机电公司1998-2001年
损益及股利分派情况表 单位:元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合计
净收益 22500 4500 -3000 3600 27600
分派股利 18000 0 4500 5400 27900
根据以上数据,石家庄J泵业公司现以成本法和权益法分别作表,如表5-12所示。
表5-12 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
年份 成 本 法 权 益法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1800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18000
贷:银行存款18000 贷:银行存款18000
1998 借:银行存款3600 借:银行存款3600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3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3
600 60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45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1999 无 益450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9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益900
借:银行存款900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借:银行存款900 900
20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借: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
益900 600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600
借:银行存款1080 借:银行存款108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贷: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益1020 1080
2001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60 借:长期投资--股票投资720
(注:1020=5100×20%;60=3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
×20%) 益720
分析指导:
尽管企业在选择成本法和权益法时受到了严格的比例限制,但是从企业合理避税
的角度出发,采用成本法对企业有利,因为对方企业发生净损益时与投资企业无关。
正因为如此,现代企业为了合理避税,分散投资风险,在投资对方企业时尽量不要占
受资者资本总额的20%,而宁可多向几个行业的多个企业投资。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
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
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
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
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