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之辨析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3信息】 以下是一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
税收筹划案例:
“某有限公司是中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美国投资者A占注册资本的
80%。经过几年经营,企业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有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企
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亿元。由于企业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美国另一投资者B也
想参股投资该企业,A、B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A将其拥有的占公司
全部股权的30%转让给B,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股权转让合同
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A在操作股权转让时,向注册会计师询问在股权转让中能否进行筹划,以降低税
负。注册会计师指出,该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种是股利分配前转让股权的方案;
另一种是股利分配后转让股权的方案。如果A在企业分配股利后再转让股权,实际
收益将会比在股利分配前转让股权增加200多万元。原因在于:
在第一种方案下,股权转让价格为所有者权益1.4亿元乘以转让股权比例30%,
等于4200万元;转让收益为4200万元减去30%股权的成本,结果为3000万元。A取得
3000万元转让收益,其应缴10%的预提所得税300万元,实际转让收益为2700万元。
因为股利未分配,A从剩下的50%股权中还能分得4500万元,因此A实际收益包括两部
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数额为7200万元。
在第二种方案下,即合资企业先分配股利,A、B再进行股权转让。合资企业先通
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因为A占有80%的股权,其从9000万元
利润中可分得股利72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该股利A不用缴纳所得税。如果考虑
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资产负
债表“应付股利”项目,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
变为5000万元。此时A转让30%股权给B,转让价格按5000万元计算,数额为1500万元。
转让收益为1500万元减去30%股权的成本1200万元,数额为300万元,应缴预提所
得税3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后A实际收益为7470万元。”
经过对相关税收法规的分析理解,个人观点认为:在转让股权前分配股利并不能
使股权转让者的收益增加。
现行税法规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我国税法的规定是:
(一)对股权投资收益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
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
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规定:
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
(二)对股权转让收益征税
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
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下文简称71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中涉及
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方面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
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2.股权转让价: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
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其中如果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者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
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属于股
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扣除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该
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
3.股权成本价:指该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
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到税法将股权投资收益区别为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
益,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持有投资期间由于被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获得的属于投
资者的收益(如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属于股权投资收益;将股权进行转让获得
的收益属于股权转让收益,这部分收益是收到的转让金额减去股权成本、股权投资收
益以后的剩余部分。
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主要是按照71号文执行的。
71号文指出,在股权转让时,对其中的股权转让收益是要征税的,明确指出“股
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并对股权转让价、股权
转让价中可以扣除项目和股权成本价进行了定义,其中的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比
较容易理解,而对于股权转让价中可以扣除项目,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内涵。
71号文规定股权转让价可以对不超过被投资企业中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留存收益
实有金额进行扣除。对于这一条规定需要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其实际的含义:
假设A拥有甲企业100%的股权,当时设立甲企业时,A出资80,现在甲企业的所
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80,资本公积0,盈余公积5,未分配利润5,合计90。如果A将
甲企业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股权转让价为100,则根据71号文的计算方法,转让
价格中可以扣除10,A的股权转让收益为(100-5-5)-80=10。A在这一笔投资中总
共获益20(100-80),其中股权投资收益10,这部分是免税的,而股权转让收益10,
这部分是要缴税的。
如果B将上述股权马上全部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110,则根据71号文的计算方法,
转让价格中可以扣除10,B的股权转让收益为(110-5-5)-100=0。B在这一笔投
资中总共获益10(110-100),其中股权投资收益为10,这部分是免税的,而股权转让
收益为0。
可以看到,71号文规定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可以将留存收益中属于转让人的部分扣
除,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划分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毕
竟这两种收益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被投资企业中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留存收益实有金额指的是被投资企业所
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而不包括资本公积部分(71号文中没有明
确指出,但根据“留存收益”的概念判断应该不包括资本公积)。
留存收益与资本公积的性质是不同的,主要在于: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
利润)是经营的成果,是税后利润的一部分,而资本公积却不是经营的成果,而是其
他非经营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盈余公积和未分
配利润是税后的部分,而资本公积则一般是有待征税的,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在这部分
权益真正实现时(将股权转让、将资本公积对应项目变现等)才缴纳税款。正是这个原
因,所以在扣除时将税后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包含在内,而资本公积却不能进行
相应的扣除。
第二,如果股东留存收益为负值,则该负值不能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进行扣除。
71号文中有如下阐述:“……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
等股东留存收益的,不计入股权转让价”,这一表述明确表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等股东留存收益要为正值,要属于投资者所有,才不计入股权转让价。
一般而言,盈余公积不会为负值,而未分配利润可能为负值,如果未分配利润为
负值,且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则被持股企业没有留存收益(留存收益为
负),这不符合上面引用条文的规定。在这里有无留存收益与留存收益帐户(包括盈余
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有无余额是两个概念。
还是引用前面的例子,其他条件都一样,A拥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设立甲企业
时A出资80,甲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却有变化:(一)实收资本80,资本公积0,盈余公积
5,未分配利润-10,合计75;(二)实收资本80,资本公积0,盈余公积10,未分配利
润-5,合计75。
如果A将甲企业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股权转让价为100:
对于(一),根据71号文的计算方法,转让价格中不可以进行扣除,留存收益为负
(-5),A的股权转让收益为100-80=20。A在这一笔投资中总共获益20(100-80),
但如果分别计算可以得到股权投资收益-5,股权转让收益20。
对于(二),根据71号文的计算方法,转让价格可以进行扣除,留存收益为5,A的
股权转让收益为(100-5)-80=15。A在这一笔投资中总共获益20(100-80),但如果
分别计算可以得到股权投资收益5,股权转让收益15。
(一)中,总收益20与分别计算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的总和(-5+20)=15不相
等,其原因是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没有将留存收益的负值在转让价格中扣除(增
加转让价格),这样的结果是将股权转让收益少确认5。如果允许扣除的话,股权转让
收益将是25,分别计算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的总和将为(-5+25)=20,与总收益
一致。由于这部分转让收益是要缴税的,所以不能扣除在所得税方面反而有利于转让
者。个人认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即允许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亏损时(
留存收益为负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收益中将这部分投资亏损扣除。
分析税收筹划案例
以下的分析将继续采用上面税收筹划案例中的数据。
(一)股权转让价等于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金额时。
假设该股权转让交易在利润分配前进行,则相关的数据见下表:
投资者A 投资者A
转让前的 转让股 转让后的
投资情况 权30% 投资情况
(80%股权) (50%股权)
股本 4000 3200 1200 2000
资本公积 1000 800 300 500
未分配利润 9000 7200 2700 4500
所有者权益 14000 11200 4200 7000
对于该股权转让有关的所得税见下表:
股权转让价(1) 4200 14000×30% 所得税的计算:
留存收益扣除(2) 2700 9000×30% 转让收益300×
股权成本价(3) 1200 4000×30% 10%=30,
股权转让收益(4) 300 (1)-(2)-(3) 投资收益免税,
股权投资收益(5) 2700 (2) 合计30。
收益合计(6) 2970 (4)+(5)
再假设该股权转让交易在利润分配后进行,根据上述案例的资料,被投资企业将
全部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则相关的数据见下表:
投资者A 投资者A
利润 利润 转让前的 转让股 转让后的
分配前 分配后 投资情况 权30% 投资情况
(80%股权) (50%股权)
股本 4000 4000 3200 1200 2000
资本公积 1000 1000 800 300 500
未分配利润 9000 0 0 0 0
所有者权益 14000 5000 4000 1500 2500
对于该股权转让有关的所得税见下表:
股权转让价(1) 1500 5000×30% 所得税的计算:
留存收益扣除(2) 0 转让收益300×
股权成本价(3) 1200 4000×30% 10%=30,
股权转让收益(4) 300 (1)-(2)-(3) 投资收益免税,
股权投资收益(5) 0 (2) 合计30。
收益合计(6) 300 (4)+(5)
通过上面比较可以看到分配股利与否对所得税并没有影响。
我们可以进一步比较一下转让股权以后的投资和收益情况:
不分配利润时 分配利润时
股权转让后拥有的股权投资 7000 2500
股权转让收益 300 300
股权投资收益 转让时实现 2700 0
分配时实现 0 7200*
减:所得税 30 30
实际拥有的利益总和 9970 9970
(*:7200=9000×80%)
结论一:分配利润与否对投资及其收益没有影响。
下面再分析当股权转让价大于或小于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金额时,分
配利润对股权投资及其收益的影响。
(二)股权转让价大于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金额时。
在上面的假设中,假设股权转让价为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的金额,现
假设股权转让价为该金额加上300万,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时,股权转让的所得税见
下表:
股权转让价(1) 4500 14000×30%+300 所得税的计算:
留存收益扣除(2) 2700 9000×30% 转让收益600×
股权成本价(3) 1200 4000×30% 10%=60,
股权转让收益(4) 600 (1)-(2)-(3) 投资收益免税,
股权投资收益(5) 2700 (2) 合计60。
收益合计(6) 3370 (4)+(5)
进行利润分配以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见下表:
股权转让价(1) 1800 5000×30%+30 所得税的计算:
留存收益扣除(2) 0 转让收益600×
股权成本价(3) 1200 4000×30% 10%=60,
股权转让收益(4) 600 (1)-(2)-(3) 投资收益免税,
股权投资收益(5) 0 (2) 合计60。
收益合计(6) 600 (4)+(5)
转让股权以后的投资和收益情况则变为:
不分配利润时 分配利润时
股权转让后拥有的股权投资 7000 2500
股权转让收益 600 600
股权投资收益 转让时实现 2700 0
分配时实现 0 7200*
减:所得税 60 60
实际拥有的利润总和 10240 10240
(*7200=9000×80%)
结论二:分配利润与否对投资及其收益没有影响。
(三)股权转让价小于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金额时。
假设股权转让价为该金额减去300万,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时,股权转让的所得
税见下表:
股权转让价(1) 3900 14000×30%-300 所得税的计算:
留存收益扣除(2) 2700 9000×30% 转让收益0×10%
股权成本价(3) 1200 4000×30% =0,
股权转让收益(4) 0 (1)-(2)-(3) 投资收益免税,
股权投资收益(5) 2700 (2) 合计0。
收益合计(6) 2700 (4)+(5)
进行利润分配以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见下表:
股权转让价(1) 1200 5000×30%-300 所得税的计算:
留存收益扣除(2) 0 转让收益0×10%
股权成本价(3) 1200 4000×30% =0,
股权转让收益(4) 0 (1)-(2)-(3) 投资收益免税,
股权投资收益(5) 0 (2) 合计0。
收益合计(6) 0 (4)+(5)
而转让股权以后的投资和收益情况则变为:
不分配利润时 分配利润时
目前拥有的股权投资 7000 2500
股权转让收益 0 0
股权投资收益 转让时实现 2700 0
分配时实现 0 7200*
减:所得税 0 0
实际拥有的利益总和 9700 9700
(*:7200=9000×80%)
结论三:分配利润与否对投资及其收益没有影响。
通过(一)(二)(三)的比较和总结结论一、二、三,可以得到结论:无论股权转让
金额的大小,在股权转让之前分配股利不会改变转让股权的投资者的投资和收益情况。
在上述税收筹划案例中,由于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没有进行相应的留存收益
扣除,因此得到了分配股利能给转让者带来收益的结论。
如果将71号文中股权转让收益的公式加以变化,假设股权转让价正好为所有者权
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的金额,则: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属于该投资者的所有者留存收益)-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属于该投资者的所有者留存收益)=股权转让价-(属于
该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股权转让价-(所有者权益×属于该投资者的股
权比例-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个人观点认为可以这样理解,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课税对象是该投资者投资被投
资企业所获得的资本公积,一般而言,资本公积只有在实现以后才加以课税,股权转
让时,对于属于投资者的资本公积相对而言是一种实现,这种实现与留存收益不同,
留存收益是税后剩余的,而资本公积则是没有经过课税的,这正是为什么在计算股权
转让收益时要将留存收益扣除,而资本公积不能扣除的道理。在当股权转让价等于所
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的金额时,可以看到股权转让收益为300万,这正好是转
让股权所对应的资本公积。
当然,股权投资的取得可能有多种情况,可能该投资者以超过其所拥有的所有者
权益的金额获得该股权,则其中超过的部分对于被投资企业作为资本公积,而对于投
资者则是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的公式需要
稍加改变,不难得到,对股权转让收益课税实际上是对(资本公积-投资时超过其拥
有的所有者权益所支付的金额)课税。 (z20030204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