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筹资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技巧——一般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3-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3信息】 第六节 筹资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一般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技巧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
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值得注意的是,该利息支出是指
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而竣工前则不予扣
除。该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由此可见,利息支出并非简单
全部扣除,对此避税筹划很有必要。
(1)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第一,应取得合法凭证。例如支付金融业利息者为金
融业的结算单或证明书,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利息者为收息者的收据。第二,借人款项
应于账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其利息支出始准予认定,如查无此人,或虚
列债权,以虚报费用处理,不得不慎。
(2)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例如民间借款),利率如果超过金融机构相应利息者,
不予认定。故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对象贷款,避免被调整剔
除。
(3)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可以列支。企业可以相互融通资金,一方面确
保资金周转,另一方面可以就利息支出列支扣除,减轻所得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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