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3信息】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4-22]
江南Z实业发展公司系港资企业(其中港方投资者J为个人,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
70%),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250万元。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香港另一投资者L
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故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J将其拥有的占公司全部股
权的25%转让给L,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
现有两种方案如下:
方案一,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计算。
转让价格:3250×25%=812.5(万元)
转让收益:812.5-1000×25%=562.5(万元)
应缴所得税:562.5×20%=112.5(万元)
股权转让后J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为:
2000×(70%-25%)十562.5-112.5=1350(万元)
方案二,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J再进行股权转让。
合资企业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J可得股利1400万元
(2000×70%)。
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
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的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
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
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250万元。
J转让25%股权的价格为:1250×25%=312.5(万元)
转让收益:312.5-1000×25%=62.5(万元)
转让收益应缴所得税12.5万元;
股权转让后J实际收益:1400十62.5-12.5=1450(万元)
同方案一比较,J实际收益增加100万元,L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节省了500万元
(812.5-312.5)。
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J接受了方案二。作为受让方L,由于其看中的
是企业未来收益,而不是目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也在这个方案中受益,至少他
少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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