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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营业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兼营行为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 的应税项目。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因为不同税 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 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 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 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 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 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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