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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委托加工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1信息】 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如: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 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 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80×6 7%=53.6(万元)。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 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 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80×67%=1 20.6(万元) 可见,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 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广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 170(75+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 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已发生的加工费之和) 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 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 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以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 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 7%=50.25(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 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 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 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 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 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 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 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务 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 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 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上述筹划是在现行税制下进行的,如果国家对此作了调整,则另当别论。纳税人 进行税务筹划,一定要注意税法规定的新变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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