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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兼营行为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 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 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 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 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 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 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 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末分别核算的 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 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 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 大税负支出。 例如,某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 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       =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钢材厂减轻0.3万元(14.53万元-14.23万元) 税负。 再如,某商厦某月份共销售商品90万元,同时又经营小吃,收入为10万元, 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3.08(万元) 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总体税负=13.08+0.5=13.58(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商厦节税0.95万元(14.53万元-13.58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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