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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节税指南: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折扣销售和折让筹划

录入时间:2001-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1信息】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 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 价格。税法规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折扣销售,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 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 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 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 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 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 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例如,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 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3×17%=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 1700-1360=340(元) 对于这笔业务,纳税人应该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这样可以节税340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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