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脑软盘AⅢ年产
量为65万件,当时每件7.5元,扣除销售环节利润每件1.1元,厂方转给零售商所得
利润每件2.1元,单件成本4.2元。该公司生产AⅢ的年利润共为:
2.1元×65万件=1365000元
零售环节企业售出该产品的年利润为:
1.1×65万件=715000元
当时,生产企业,该电子有限公司适用的税率表为:
利润(万元) 税率 %
0--5 0
5--15 5
15--30 10
30--50 15
50-- 70 25
70--100 40
100以上 54
零售商业企业适用的税率表为:
利润(万元) 税率 %
0--5 5
5--15 10
l 5--25 20
25--50 25
50--70 33
70以上 40
如果不进行利润的转移,这两个企业各自应该上缴的税款额为:
生产企业:417l00元
零售企业:169500元
总税额为:586600元
现在,我们应用刚介绍的数学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利润的转移。
首先,将这个具体问题用数学的语言进行叙述。
企业A(在这里就是电子有限公司)的应税利润为1365000元,就这是LA,企业B(在
这里就是零售商业企业)的应税利润为715000元,这就是LB,两企业的总的应税利润
为LA十LB=2080000元,两企业适用的税率表可以用下图简单表示出来,这就是图示
法的基本步骤。 (略)
按照图示法依次将手中的这208万元应税利润安排在合适的位置,这是基本步骤
的第二步。
安排的步骤是从低税率到高税率依次安排。首先选择的企业A的最低税率的5个容
量位置,第二选择企业A的次低税率容量为10万元,税率为5%的位置以及企业B的最
低税率,容量为5万元,税率为5%的位置,这样一来两次选择的结果,共安排了25万
元的利润。按照这个步骤,以下依次被选中的是10%,15%,20%,25%,33%,到
此为止,一共安排了140万元的应税利润;安排到这个步骤会出现一个问题,剩下的
位置上,企业A和企业B都有40%的位置,方案就会有两个:一是全部安排在企业B的
位置,二是先将企业A的40%的30万元容量安排完,然后,才将剩余的安排到企业B的
位置上。
仅仅从使两个企业所缴的总的税额达到最小的角度考虑,以上两种安排的效果是
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从利润的移动会涉及一些别的问题方面考虑,总是使
被移动的利润越少越好。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应该选择上面的第二种方案,
也就是说,先安排完企业A的40%的30万元,再将剩下的38万元利润安排在企业B的40
%的位置。最后的结果就是:
企业A的应税利润为100万元
企业B的应税利润为108万元
这就是说,企业A的36.5万元利润要想办法转利到企业B的头上。当然,如果按
照上面的方案一,则应有66.5万元被转移到企业B的头上。这就是说,从企业A转移
的企业B的利润额,是36.5万还是66.5万元其效果是一样的。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
用到的最高税率的位置上既有企业A的也有企业B的,在这个位置上的企业A的利润
是否被转移是不影响总税额的。因为,两边的价格相同,住在那一边是无所谓的。
按照重新分配的利润来计算两个企业的税款总额,得到
企业A上缴税额为:22万元
企业B上缴税额为:31.3万元
总税额为:53.3万元
比转移前少交5.36万元
以上是明确了应该转移多少利润才能使所缴的税额总数最少。而这个例子是以转
让定价的形式完成转移利润的,以下再说一说在转让定价时所定的价格位置应该是多
少。
我们知道,转移后企业A应税利润的数量在70和100万之间都是一样,那么目前有
65万件产品,每件产品的价格只要在100/65和70/60之间,都可以使企业A的利润在
70-loo万元之间。另外,由于考虑到尽量少转移的原则,选择产品的价格时,应该尽
量选高一些,在这里就应该是100/65=1.538(元/件)。
由此可知,企业A应该将自己的产品的价格由原来的2.1元/件降至现在的1.53
元/件,就可以达到最佳的转移利润的效果。
应该指明的是,如果企业A将定价提高1分钱,由1.53元/件提到1.54元/件,
那么,都会增加最后的总的税额量。读者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动手试一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