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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不同税收负担各异

录入时间:2001-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1信息】 中国税务报消息 江苏楚水房地产开发总 公司于1994年创办,主要从事商品房开发业务。开业几年来,公司年年盈利,是 当地房地产行业的“排头兵”。 去年4月份,当地税务局在对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的 “财务费用”中列支了预收购房户房屋订金的利息48万元。经过调查得知,该公司 为了扩大销售,采用预收订金的方法促销商品房,即购房户先支付房屋价款的60% 作为购房订金,待房屋建成后再交足剩余款项。从收取订金日至房屋建成日的这段期 间,公司按10%的年利率对购房户缴纳的订金计息,在40%的剩余款项中抵扣。 比如,A先生向楚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于20 00年6月1日向公司交付60%的订金18万元,10月1日房屋建成,A先生应 得利息0.6万元(18×10%×4÷12),A先生只需再支付11.4万元 (30-18-0.6)。 该公司是这样进行账务处理的:6月1日收取订金时,借记“银行存款18万 元”,贷记“预收账款18万元”;10月1日收取剩余款项时,借记“预收账款 18万元”、“财务费用0.6万元”、“银行存款11.4万元”,贷记“经营收 入30万元”。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A先生在楚水公司取得的6000元利息所得,应按“股 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应由楚水公司代扣代缴。 由于楚水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又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按规定应由楚水公司补 缴。计算缴纳税款时,还需将这部分利息换算成含税所得进行计算。该公司合计应缴 个人所得税额为:480000÷?1-20%?×20%=120000?元?。 此外,由于楚水公司按10%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财务费 用”科目中列支,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该省规定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 7.2%执行),其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按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应 补缴企业所得税额为:480000÷10%×?10%-7.2%?×33%= 44352?元?。 公司总经理李志远对此百思不得其解。购房户预缴的订金怎么还要补税,而且还 要公司承担呢?难道这种促销手段不行吗?事后,公司财务处处长袁园来到华瑞税务 师事务所咨询,请求注册税务师为其开一张对症下药的“处方”。 针对楚水公司的上述房产销售方式,事务所的代理人员认为:无论是从购房付款 的形式上看,还是从销售方式的本质上看,实际上(仍以A先生为例)就是公司收取 了29.4万元的房款,将30万元的商品房出售给A先生。如果该公司采取降价销 售的方式,即,将此商品房价格降至29.4万元卖给A先生,一来可以免除A先生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免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来免除了因利率超标准而应 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三来降低了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按29.4万元的销售价格开具房屋销 售发票;二是改变原来的账务处理方法,即,10月1日收取剩余款项时,借记“银 行存款11.4万元”、“预收账款18万元”,贷记“营业收入29.4万元”。 按照上述筹划方案,楚水公司可以节省个人所得税120000元、企业所得税 44352元、营业税24000元(480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16 80元(24000×7%)、教育费附加720元(24000×3%),合计节 税190752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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