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0信息】 案例:
1999年10月28日,广东省某中外合资企业因偷漏税问题被其主管税务机关处罚。
处罚决议认为该企业偷逃各项税款150万元,并处以1倍罚款,合计共300万元。10月
30日,税务机关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该企业,责令5日内缴清全部款项。2000年1月5日,
该企业不服处理决定,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该上级税务机关于1月8日向纳税人发出"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
证据文件。根据企业补正材料,该上级税务机关以企业只缴纳了10万元罚款,未完全
按要求缴300万元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该企业不服,上诉人民法院。2000年1月20日,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1.撤销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书"。
2.责令上级税务机关在10日内重新作出针对该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0年1月27日,该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新的"不予受理裁决书",理由是该企业没
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法院予以认可。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受理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决定的活动。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
行措施或者税收保金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或税收保金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该案例
中企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因而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但该条却显然没有要求企业先缴罚款,尔后才能进行行政复议,因而该上级税务
机关错误地把缴清罚款也作为不受理申请的理由,是不正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因而法院要求该上级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结果对于该中外合资企业来说都是一样,最终都是上级税务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法院却要经过这一废一立两过程。实际的法律含义就因此而大不一样,因为这
样判决就以税务机关败诉而告终。如果不经过处理,则表示承认该上级税务机关的行
为,该税务机关是胜诉方。
点评:
法院经过一系列看似无益的处理,到头来判决的结果对企业来说都是其申请的税
务行政复议没有得到受理,这种做法虽然颇有点儿画蛇添足的味道,好像意义不是很
大,但其实并不然。
其一,这一系列判决过程将税务机关推向了败诉方的位置,而将偷漏税的企业置
于胜诉方,这在前面已经提到。
其二,该判决向人们展示了一个依法治税的好案例,保持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
也告诉人们应尽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事端和纠纷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有利
于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
其三,该判决所涉及到的问题也说明了税务人员要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学懂税收
类法规及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修养,尽量降低在处理涉税事务中出现不依法办事或错
误适用法律的比率。
在日常税收征管事务中,经常会遇到税务人员错误适用法律,不依法律办事的案
例。这当然不是说这些税务人员置法律于不顾,而是因为他们税务基本知识不够,不
知道还有相应的法律,或是错误地理解法律。这说明我们部分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
不够,离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只有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才能更
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展现人民公仆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