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0信息】 案例:
1995年5月到1997年10月间,A县某个体电器商场法人代表李某,通过不记销售收
入、隐匿财务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1998年4月,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实李某
偷逃国家税款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但视其情节和一些具体原因,对其作出
免予起诉的决定。案件移送A县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29日,A县地税局作出(1999)第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作出补
缴税款7万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李某对此处罚不服,向B市地税局申请复议。B市
地税局以A县地税局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撤销了A县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的复议决定。
1999年4月26日,A县地税局作出(1999)第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又对李某作出
补缴税款7万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限期10日缴清税款和罚款。但李某逾期仍未
缴纳。同年5月10日,A县地税局采取的扣押物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6月15日,李
某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扣押当事人物品有误且没有告知诉权,因
此判决A县地税局行政行为无效。
分析:
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实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对违反法定程序作
出或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复议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核实后,应依法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
听证的权利,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可见,在作出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听证事项的必要程序。国家税务总局《税
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
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
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
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李某享有听证权,但
A县地税局并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权利,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文书,也应符合统一规范的格式,不能随
意制作,缺少有关内容。本案例中A县地税局1999年4月26日所作出的(1999)第20号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在告知事项中只载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却没有告知当事人"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权"。虽然A县地税机关在应诉前
申明已在1999年5月10日对李某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而李某6月15日才向法院起诉,
已超过了15天的法定期限。根据A县人民法院依照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49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
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
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在A县地税机关没有告知起诉权的情况下,自然
有权受理并判决。
点评:
这是一场不应该败诉的官司,其最终结果的发生完全源于执法人员的不懂法,从
而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从本案中我们深刻领悟到,税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税法的公正和公平。
税务执法人员极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有时是无意的。尤
其当纳税人不懂法或无自我保护意识时,这种现象就会经常发生。这不仅不利于税收
法制的建设,而且还极有可能导致公众对现行税收制度丧失信心,从而引发诸如偷税、
抗税等破坏税收制度的违法活动。因此,税务执法人员要时刻把学法、知法放在首
位,对现行的、与自身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领会贯通、严格遵守,并要随时
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修养。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对待任何一件税务行
政执法案件,都必须事先要对前后的情节内容、法规规定、处理方式等做到心中有数,
认真研究。特别是对有关程序、方式、依据等内容要了解清楚,不能任主观意志去
支配行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治税",用法律来规
范一切税收活动,用依法办事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从本案中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纳税人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当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了执法人员不公正的损害时,纳税人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只有当纳税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税,
税收政策运行和实施环境就会大加改善,从而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内在经济作用,促
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