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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有技巧

录入时间:2000-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0信息】 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的A、B两家制鞋厂家,分别用各自的空闲厂房,以不动产投资的形 式,投资到新成立的C公司中。其中A公司的厂房估价80万元,A公司通过人股获得C公 司20%的股份,作为股东参与C公司的利润分配,并承担投资风险。而B公司的厂房估 价100万元,B公司与C公司签定了协议,每年获得15万元的固定收入,不再参与C公司 的利润分配,也不承担投资风险。 一年后,广州市地税局在对A、B两家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B两公司都没 有缴纳营业税。经过查实,地税局令B公司补缴营业税0.75万元。B公司不服,认为A 公司既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同样作为C公司的投资方,B公司也不应缴纳营业税。 税务机关针对B公司的这种认识,有理有据地指出税法中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 使B公司心服口服地迅速补缴了税款。 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只有不动产所有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 偿赠与他人行为发生时,才征收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否则不征收营业税。 对以不动产投资和人股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方法。第一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 投资风险。第二种情况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 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既有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也有以租金形式出现,名目多种 多样。对于这两种情况,在营业税上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凡以不动产投资 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这是因为, 首先以原材料、资金、机器设备投资入股时,这些物品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但在 税收上对于用这些物品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是不征收流转税的。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 不动产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其性质与用上述物品投资入股是一样的,因此不应征收 营业税。其次,不动产所有者既可将其所有的不动产通过买断方式转让出去,也可以 通过租赁形式在一定时间内把不动产转让出去。总之,不动产的转让是同失去不动产 使用权相联系的。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则不同,投资者并未失去其不动产的使用权。 对于第二种情况,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行为,实质 是一定时期转让不动产使用权行为。尽管投资者取得的固定收入往往以"利润"名目出 现,但投资者的收入没有随着所投资项目利润的增减而自动增减,因而实际上都是租 金收入,都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点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A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不需缴纳营业税, 而B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需要缴纳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仅仅明白对 这两种情况在缴纳营业税方面需要进行分别处理是不够的,随着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 行为越来越普遍,更重要的是明确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营业税关于投资人股的条件。其 条件主要就是看投资者是否参与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如果符合这个条件, 则视为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符合这个条件,不论接受投资方利润如何变化, 均取得固定收入,对于这种投资入股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租赁项目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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